(2019年12月12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科发[2019]305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山科发〔2019〕305号
中山科规字〔2019〕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12日
中山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我市产业发展核心技术攻关、卡脖子技术创新等问题,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专项是指市财政资金支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重大科技项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专项。
第三条 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重大科技专项下设: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专题;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题;创新创业培育专题;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专题;引进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专题等。
第四条 专项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分类管理、科学高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重大科技专项扶持方向及专项资金预算,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论证)、制定专项资金及分配计划,跟踪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组织实施资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规范管理项目和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执行的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主要扶持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与我市开展合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校和科研院所。
第十一条 扶持范围:
(一)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给予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项目资金配套。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专题: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光电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与产业化,以及主动对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到中山进行持续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落地转化。
(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题:支持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四)创新创业培育专题:支持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决赛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以及在香港科技大学百万奖金创业大赛中山赛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在中山创新创业。
(五)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专题: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中山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另行制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研发机构不适用于本专题。
(六)引进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专题:支持市政府签约引进的重点企业在中山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或事业单位性质的创新平台开展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十二条 扶持方式: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章 组织实施方式、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方式:
(一)事前资助:采取竞争性评审立项、组织性论证立项、配套资助等方式。
1)竞争性评审立项是指通过编制和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审议决策等流程进行立项的组织管理方式,适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专题;创新创业培育专题;引进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专题。
2)组织性论证立项是指通过编制和公开或定向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筛选、咨询论证、审议决策等流程进行立项的组织管理方式,适用于: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专题;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题。
3)配套资助是指给予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资助的项目资金配套,适用于: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
(二)事后补助:采取揭榜制等方式。
“揭榜”制是指按照目标设定、公开张榜、中榜公示、阶段验收、结题验收、审查拨付等流程组织开展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管理形式:
(一)申报管理
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常年申报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申报,按照工作安排,在一定时间内集中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常年申报集中处理,常年接受项目申报,按照工作安排,每年分专项或专题组织遴选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
(二)项目管理
事前资助(竞争性评审立项、组织性论证立项)是申报单位申请,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论证),项目公示,报市政府批准,下达立项通知,项目实施,项目完成申请验收。
事前资助(配套资助)是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资助,市科技局配套资助,项目实施,国家、省组织项目验收后视同市级项目验收。
“揭榜制”是技术攻关类或成果转化类项目方提出需求,市科技局发榜后,由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组织的联合体进行揭榜攻关或市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进行揭榜转化,项目经供需对接达成协议后,开展攻关任务,项目完成申请验收。
第五章 申报、审批及立项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最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
中山市与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合作成立的科研机构,不设承担项目数量限制。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政务网将专项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专题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息政务网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者论证、现场考察等,根据专家评审或者论证、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或者部门。
第二十条 专项的申报方式、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方式具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和申报指南执行。
第六章 资助标准、拨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1000万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财政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投入资金。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方式采取分期拨付和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专题、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题、创新创业培育专题、引进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专题项目立项后,资助资金分期拨付。
(二)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专题项目立项后,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三)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配套项目按照国家资助资金1:1比例配套、省级资助资金1:0.5比例配套,资助资金根据国家、省拨付进度进行配套。
(四)“揭榜”制项目,根据项目进度,按履约经费比例,分期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负责人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因非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项目失败不予追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2)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
(3)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4)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加强对专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在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绩效评价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重绩效的评价体系,评价内容: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九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前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1669330.html
视频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1870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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