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规字〔2023〕2号 中山科发〔2023〕5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9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37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政策环境,推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科技服务业向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申报与调整,绩效目标设定,制订管理办法,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核准,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办理经费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与监督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镇街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政策宣传、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绩效材料和用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负责所辖(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三章 补助项目及方式
第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补助
(一)补助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技术合同登记方。
(二)补助额度:上年度在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合同,除关联交易外,按技术合同实际技术履约额不超过3%进行补助。每个合同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年每个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省、市财政补助并开展登记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服务补助
(一)补助对象:经申请批准设立的我市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
(二)补助额度:各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按其上年完成的登记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的不超过0.5‰进行补助,每个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补助
(一)补助对象:我市上年度通过“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登记注册企业。
(二)补助额度:对规上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规下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九条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补助
(一)补助对象:登记注册地在我市,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二)补助额度: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十条 引进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非本市的科技服务机构已在我市独立投资设立或控股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应具有总部授权的服务品牌、服务资质、服务模式、人员团队等服务资源使用权。重点支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等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具体支持方向以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已获得市财政每年给予日常运营经费的机构除外。
(二)补助额度:每个项目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最长连续支持三年,按其上年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下年经费支持依据。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的方式。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编制申报通知,选择年度支持的项目类别并确定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申请资料由市科技局业务窗口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完成资金拨付。事前补助类项目按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执行,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对发现有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将按科研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2276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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