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规字〔2023〕6号 中山科发〔2023〕10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30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专项是指市财政资金支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重大科技项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专项。
第三条 绩效目标:聚焦我市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卡脖子”问题,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重大科技专项下设: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专题,市镇联动创新培育专题等。
第五条 专项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分类管理、科学高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及需求情况,拟定资金使用方向,申报与调整预算,设定绩效目标,制订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论证)和核准,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经费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以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绩效材料和用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负责所辖(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资金使用单位是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扶持范围与扶持方式
第十条 主要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研发数据的企业。
第十一条 扶持范围与扶持方式:
(一)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给予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项目资金配套。
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按照国家资助资金最高1:1比例配套、省级资助资金最高1:0.5比例配套,根据国家、省拨付进度进行配套。市级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级财政资金与市级资金的总和不超过资金使用单位投入资金比例的50%。
(二)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专题: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智能家电、光电与激光、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与产业化,以及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到中山进行持续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落地转化。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500万元,市级资金不超过资金使用单位投入资金比例的50%。
(三)市镇联动创新培育专题:建立市、镇科技项目协同联动机制,围绕镇街重点发展的产业,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200万元,市、镇两级资金不超过资金使用单位投入资金比例的50%。
市财政资助经费与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财政资助经费的比例为2:8;市财政资助经费与其他镇街资助经费的比例为7:3。
(四)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十二条 扶持方式:采取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资金采用一次性拨付的方式,或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申报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按照当年度产业发展方向进行择优支持,可采取以下组织实施方式:
(一)竞争性评审立项,是指通过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审议决策等流程,竞争择优立项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组织性论证立项,是指通过公开或定向发布申报指南,经项目申报、组织筛选、咨询论证等流程进行立项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揭榜制,是指按照需求征集、论证张榜、对接揭榜、揭榜论证等流程进行立项的组织管理方式。
(四)配套资助,是指给予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资助的项目资金配套,国家、省组织项目验收后视同市级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最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同一类型的产业扶持资金只可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申报单位获得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后,下一年度不得连续申报,配套资助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选择年度支持项目类别,发布申报指南,确定具体申报要求及流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经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现场考察等,根据审核结果、专家意见或者现场考察意见,经过规定程序,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拟扶持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费、项目内容、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等事项的,按照中山市事前资助类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时,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评审(论证)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
(三)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四)经核实资金使用单位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或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或无合理解释,同一项目成果在不同项目重复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资金使用单位每年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绩效评价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2298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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