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科发[2018]153号公布 自2018年6月22日起实施)
中山科发〔2018〕153号
中山科规字〔2018〕1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现将《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22日
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引进高端科研机构,加强专项事业费的管理,提高专项事业费使用绩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以下简称“专项事业费”)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引进高端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营,组织开展中山市重大科技活动等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专项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科学引领、支持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管理的原则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专项事业费进行统筹管理,制定专项事业费管理办法,组织专项事业费申请,审核专项事业费使用计划,向市政府提交专项事业费使用方案,对专项事业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事业费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五条 专项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条件
(一)高端科研机构运营补助。高端科研机构运营补助用于支持引进高端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营,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经费、设备费、会议费、租赁费、修缮及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营、完成专项事业费绩效目标的开支。单个机构每年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市政府或市科技局与国内外高端科研机构、高校签署协议后,根据协议由签约科研机构、高校在中山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等实体;
2.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1)在中山拥有不少于5人的运营管理团队,以社保参保证明为准;
(2)每年组织不少于50人次的高校教授、高端人才等到中山开展技术服务、成果推介、项目对接等科技活动;
(3)每年在中山举办成果、技术、人才对接活动,活动累计参加人数不少于300人次;
(4)每年根据中山市产业发展需求,向中山市推荐20项技术成果;
(二)重大科技活动补助:对市政府或市科技局为了引进高端科研机构,部署开展的高端人才引进、技术资源项目对接会、高端学术研讨会及成果发布会等国内外重大科技活动提供支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活动预算或活动决算财务票据审核后给予适当补贴,单次活动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执行经费管理制度,落实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点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措施给予支持。
第八条 专项事业费的具体分配标准、数量、额度等根据年度预算及当年申请情况,及引进高端科研机构签订协议中相关资金使用安排予以分配。
第三章 专项事业费申请、审批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高端科研机构运营补助管理:
(一)申请单位填报《高端科研机构运营补助申请书》,并附上能反映申请主体条件和年度绩效目标的材料送市科技局审核。
(二)市科技局核查申请单位申报资质后,对申请经费额度、经费预算、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经市科技局审核,报市政府核准后,下达经费通知,由市科技局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书,办理专项事业费拨付手续。
(四)申请单位收到专项事业费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设立专账,根据合同预算专款专用。
(五)申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支持经费总额10%的范围内,对合同各预算科目额度进行动态管理。预算变更涉及经费累计达到或超过支持经费总额10%,需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原则上预算变更涉及经费累计总额不超过支持经费总额的20%;
(六)申请单位需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绩效及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上一年度专项事业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核定当年度支持额度。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率高于80%且资金使用率高于70%,当年度专项事业费按上年度支持标准拨付;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率低于80%或资金使用率低于70%,后续年度专项事业费按上年度支持标准的70%拨付,并给予通告;连续2个年度绩效目标完成率低于80%,暂缓享受运营补助。
(七)申请高端科研机构运营补助单位获批后,已享受的其他科技类运营补助支持自动终止。
第十条 重大科技活动补助:
(一)由申请单位填写《重大科技活动补助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核准后,由市科技局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书。
(二)活动完成后,申请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对活动规模、参加人数、经费决算、活动效果等内容进行总结,形成系统的活动总结报告,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如需修改合同书内容,需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专项事业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并会同市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山科发〔2016〕88号)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中山科发〔2016〕8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高端科研机构运营补助支持,如在市政府或市科技局与国内外高端科研机构、高校签署的协议中对支持额度、绩效目标等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协议标准执行;未明确约定的,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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