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οο三年六月十三日
中山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科技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我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实施和任务目标的完成,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产出效果,加强对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和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重大专项项目参加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以促进产业技术优化升级、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技术性问题为主攻方向,重点支持全市经济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重大共性技术,解决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为全市的产业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民小康社会建设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重大专项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申请、审批和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专项发布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发展规划、战略及实际情况,选择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技项目作为重大专项。
第六条 对确定的重大专项,市科技局事先制订申报通知和各专项申报指南,明确各专项实施的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支持对象、目标、技术指标等,并确定各专项申报的时间、方式及申报渠道。
第七条 申报指南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合法项目申报单位的内容。
第八条 申报指南应在中山科技信息网及其他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 从重大专项发布之日到申报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天。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报重大专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院校、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 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三) 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 具有良好的信誉;
(七) 按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未被中止申报资格;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必须在中山实施产业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地承担单位或共同拥有。
第十三条 申请重大专项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用中山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软件输入后打印);
(二)按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与项目相关的附件(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或专家对项目的推荐意见等。)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必须按照各专项要求填报,并严格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上报,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为评审组织单位,可以单独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技术、经济、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或项目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明回避,如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专家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市科技局将永久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小组对所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与指南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申报材料,可建议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规定的评审程序,按照综合评审方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答辩,并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技术水平、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对申报单位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四)推荐意见;
(五)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第五章 立 项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市分管科技的副市长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市科技局向项目申报单位发出《中山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承担重大专项的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将按科技三项经费拨款程序,按进度分批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六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三)审查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情况,执行经费的分期拨付、追加或中止;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五)在追踪问效的基础上,向相关机构推荐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和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使用情况;
(三)接受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或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年度执行情况调查表、执行绩效调查表、科技成果登记表等表格;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每季度填报一次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调查表,如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按照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三)市科技局组织不少于7人的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延期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并以文件正式下达。
第三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行为准则,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科技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的;
(二)隐瞒评审真实情况的;
(三)串通某一项目申报单位以排斥其他申报单位的;
(四)索贿受贿的;
(五)泄露有关评审情况的;
(六)其他有碍公平竞争原则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科技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本次项目申报无效,并中止该申报单位3年的重大科技专项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编制项目申报文件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申报单位的;
(三)向项目评审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其他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受理单位和评审小组人员必须尊重项目申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外泄露申报文件的内容以及评审情况。项目评审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合同履行或项目完成后长期没有验收的,市科技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合同、追回已下达经费、取消该单位科技项目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