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高字〔2005〕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2005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
(200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㈠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㈡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 其他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范围的,其认定另做规定。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工作。并聘请一批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非常设咨询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第四条各地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审核、推荐和协助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办法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见附件)。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每年3次,分别在3月、7月和11月进行。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审核,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厅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㈡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11月申报的需另外提供当年报告); ㈢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 证明性文件; 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各项申报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 第九条各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审查意见栏上作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于3月5日前、7月5日前、11月5日前分3批次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省科技厅组织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是省科技厅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定,于申报的下一个月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第十五条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附件。 第十六条申请考核的企业将申请考核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对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将企业申请考核材料(一式二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于企业到期考核当年前1个月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一年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种。省科技厅于申报的下一个月下达考核确认文件。 第十九条经考核,合格企业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一年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更名办法
第二十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因合并、分立、转制等原因,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随时受理,由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㈡企业更名前、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企业在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更名的证明文件; ㈣能够证明企业更名的其他附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更名的企业将申请更名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对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将企业申请更名材料(一式二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批准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拒报考核和统计等材料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经营范围、转业等情况,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八条广州市、深圳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深圳市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其认定和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汇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广东省科技厅颁发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粤科高字〔2001〕2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3.年销售收入1,500万(开发型500万)以上,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含技术性收入)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4.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上年度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10%;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5%(开发型8%)以上;
6.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以上;
7.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开发型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8.有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人员和机构,已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9.有完整的企业章程和严格、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⒑企业的注册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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