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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7-09-21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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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科发〔2017〕2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21日

 

 


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年)》(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23号),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引导其科学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欧洲杯投注网址的服务支持,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是我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整体品牌,致力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产业集群”全链条孵化体系,助力中山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

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是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提升在孵企业国际竞争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申报单位为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山创客·众创空间”、“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的运营机构。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是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镇(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资助形式采用事后补助,申报单位须在项目实际发生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项目如下:

(一)认定补助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补助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省级以上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市政府批准获得“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3.经市政府批准获得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

4.对获得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a等级的孵化器给予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助;获得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b等级的孵化器给予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

(二)新增在孵面积补助

按照在孵面积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上年度新增在孵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项目路演补助

项目路演是指企业(项目)代表在专场活动中向多个投资方讲解项目属性、发展计划和融资计划的专场融资推荐会,是创业项目与投资机构直面交流、牵线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申请补助的项目路演活动要求参加项目累计达8个以上(单个项目团队人数在3人以上),路演活动主办方应与2个以上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作为投资方参与路演的佐证材料。项目路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主要用于组织者或参与单位的项目融资现场推广会、媒体推广、项目融资商业计划书撰写等创业辅导费用等,具体补助形式如下:

由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办路演活动,中山市内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次;中山市外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次。

项目路演补助申请补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申请补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以会计凭证和相关票据复印件为准。每个单位年度资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年度资助次数上限不超过10次。

(四)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新增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运营单位3万元补助。

(五)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补助

1.对参加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班,并获得相关证书的单位,按证书数量给予0.8万元/个的补助。

2.对参加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孵化器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或孵化器主任培训班,并获得相关证书的单位,按证书数量给予1.5万元/个的补助。

3.对管理人员获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证书数量给予0.5万元/个的补助。

4.对从市外引入孵化器管理团队人才的单位(以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为准),凭上述相关证书享受同等补助。

(六)国际创新资源补助

1.支持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与海外知名高校院所、世界500强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引进先进技术的学术交流、研讨会、培训、举办展会、项目路演等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等分支机构。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国际创新资源补助,须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七)知识产权融资费用补助

鼓励孵化器运营单位协助在孵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和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无形资产融资活动,对每个在孵企业在无形资产融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咨询、评估和手续费用给予所在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5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设立省市共建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的规定,安排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省市联动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偿。

(一)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支持对象: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孵化器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在孵项目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创业投资主体投资失败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或在孵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资实际损失额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20%的损失补偿,并推荐申请省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

(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首贷坏账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坏账项目贷款本金4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并推荐申请省财政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分担损失。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编制申报指南,选择年度支持的项目类别并确定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项目补助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在市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申报书和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资料由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统一受理;

(二)镇区科经信局对申请单位及材料进行核查;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获市政府批准下达经费补助文

(五)完成资金拨付。

第九条  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监督和信用管理

第十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市科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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