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我局就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山知发[2016]41号)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山知发[2018]29号)。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山知发[2018]29号)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2016年7月10日,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山知发[2016]41号)(简称《原办法》),与相关合作机构签署协议共同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
该项目已运作超过1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制约项目持续发展的问题,特别是《原办法》的有效期限较短,影响了项目的持续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使试点银行减少放款企业数量和贷款时限,不利于支持科技企业进行融资。为此,我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经规范性文件流程审核后,正式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山知发[2018]29号),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的良好运作。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
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37号)
三、文件修订主要内容
1、资金的设立:增加内容,对于新增加的风险补偿资金,将继续纳入风险补偿金总规模,按照新修订的办法进行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以其总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2、资金的管理:增加中盈公司对于风险补偿金母、子账户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
3、扶持对象:增加将拥有合法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入池条件之一;同时明确同一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2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4、资金的运作:增加担保机构作为项目合作单位,拓宽项目合作模式,鼓励更多银行等机构参与项目实施,为更多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同时,明确合作机构可按双数月提供入池企业名单,缩短了企业入池申请的时限。
5、资金的监管:增加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所得利息收入,继续纳入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用于扩大风险补偿金规模。
6、附则:将新办法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并明确按照《原办法》已签约实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在新办法实施后出现风险损失的,按照新办法规定进行补偿,以保障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和项目的持续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