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于2018年6月22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 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效率,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质量,提升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水平,科技局结合2015年至2017年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对《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重点突出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在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搭建重大创新平台方面的属性;删除部分资金使用方向,加强资金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质量提升的作用;调整部分专项资金执行管理内容,通过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二、 修订主要内容
(一) 调整“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和“新型研发机构重大研发平台建设补贴”受理和支持方式。
1.该项支持原为按批次组织申报。
现调整为全年受理。加强专项资金对优质创新资源引进的响应效率,提升我市对优质创新资源引进的吸引力,搭建资源引进的绿色通道。
2.该项支持原为按立项总额70%拨付资金。
现拟调整为根据合同约定方式拨付资金。通过拨付方式调整,进一步加强项目合同的约束力,通过合同约定的阶段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进度要求,根据完成情况拨付资金,旨在加强资金的阶段性管理和阶段性绩效管理。
(二) 删除“新型研发机构运营费用补贴”
此项原为对中山市与高校共建的研究院提供运营费用支持。自今年起,市政府设立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对该项支出进行专项支持,不再自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列支,故从管理办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