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规字〔2018〕5号
中山科发〔2018〕299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
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9月25日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有关精神,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后补助政策。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增强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由市财政无偿向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领取创新券的单位在完成研发投入后,到市科技局进行兑现。鼓励各镇区制订创新券配套政策,上下联动,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自主研发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日常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是市创新券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镇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创新券的宣传、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具体承担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等日常服务工作;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的分类、有效期、发放额度
第六条 创新券共分4种,分别为自主研发券、服务券、仪器共享机时券和协同创新券。自主研发券分为重点券和一般券,面额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服务券面额为2万元;仪器共享机时券面额为20万元;协同创新券面额为10万元。
第七条 创新券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资金预算额度和上年度已发放创新券实际兑付情况,确定创新券年度发放总额度,以及各类券种所占的比例。
第四章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主研发券支持对象是省科技厅公布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重点券支持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般券支持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服务券支持对象是有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上年度主营业务4亿元(含)以下的企业。
(三)仪器共享机时券支持对象是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仪器共用测试、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四)协同创新券支持对象是通过中山协同创新网(中山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协同创新平台)作为需求方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
(五)对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单位,可在申请和兑现条件以及申请数量等方面适度放宽,具体在当年的创新券申请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分别如下:
(一)自主研发券用于企业开展自主研发项目投入的补助。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为: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自主确定的研发项目(包括独自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且项目已实施、产生研发费用、可独立归集确认的项目,但已获得各级政府立项支持的项目除外。
(二)服务券用于企业向经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服务等研发投入的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山市内,企业向全国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服务,均可通用服务券。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入库和管理,具体参照《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技术服务为:企业向第三方购买的,能够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技术成果和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情报分析、科技查新。
且下列情况不属于服务券支持范围:①造型设计、平面设计、广告设计、商标设计等工业设计服务。②创业孵化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和科普服务,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的服务。③法定检验、国内强制检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非科技创新活动。④已获得各级政府立项支持的技术成果和服务。
(三)仪器共享机时券用于机构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仪器共用测试、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的补助。
(四)协同创新券用于企业作为需求方通过中山协同创新网(中山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协同创新平台)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等研发投入的补助。
协同创新券的不支持范围与服务券一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投入范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二条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市科技局制定创新券申请通知,明确创新券年度发放总额度以及各类券种所占比例、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用网上申请方式,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只能申领一个券种。自主研发券和仪器共享机时券只能申领1张;服务券最多可申领5张;协同创新券最多可申领2张,首先只申领1张,在当年发放额度未饱和情况下,企业当年技术交易履约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领第2张。
对在创新券有效期内未申请兑现的持有单位,下一年度不得再申请创新券。
第十四条 自主研发券和服务券在规定期限内开放申请,由镇区和审批办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具备领取资格。如申领金额超出发放额度,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领券单位。领券方式及领券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仪器共享机时券和协同创新券全年开放申请,按顺序发放,额满即止。仪器共享机时券和协同创新券的发放分别由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中山协同创新网(中山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协同创新平台)的运营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具备领取资格。
第六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五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创新券面额,四舍五入以百元为单位,其中:
(一)自主研发券兑现金额按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研发投入的25%计算。
(二)服务券兑现金额,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如企业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按研发投入的20%计算,不通过的,按15%计算;其他服务事项,均按研发投入的15%计算。申请服务券兑现的研发投入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三)仪器共享机时券兑现金额按机构服务金额的10%计算。
(四)协同创新券按企业技术交易履约额的20%计算。
第十六条 申请创新券补助的项目所涉及的买卖双方不得为关联企业。创新券兑现资金必须用于研发。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创新券发放和资金使用情况,分批发布创新券兑现通知,明确具体兑现要求和兑现程序。
第十八条 创新券持有单位网上提出兑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九条 自主研发券和服务券的兑现,由市科技局遴选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项目及投入的真实性。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仪器共享机时券和协同创新券的兑现,由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中山协同创新网(中山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协同创新平台)的运营机构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市科技局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结束后,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创新券兑现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抽查结果经集体研究后形成拟兑现单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拟兑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须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若调查属实,将对拟兑现单位和金额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将按程序拨付创新券兑现资金。自主研发券、服务券、仪器共享机时券和协同创新券兑现资金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
服务券和协同创新券兑现符合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将按《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创新券资金支持的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