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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局修订出台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办法》,规范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二、文件主要内容
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从事民生科技、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创新战略研究等社会公益科研。《办法》全文分为八章,包括总则,部门职责,扶持对象、范围及分配方法,申报与审批,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结题验收、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附则。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办法》的编制背景依据、绩效目标和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明确管理和指导部门职责、资金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要求。
第三章“扶持对象、范围及分配方法”,本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对象为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和组织)。扶持范围包括民生科技项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创新战略研究项目,国家、省立项项目配套及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项目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3个档次资助,国家、省配套项目按比例予以配套。专项资金于项目验收通过后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拨付,国家、省配套项目根据国家、省拨付进度进行配套。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第五章“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介绍专项资金下达拨付流程,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面的财务管理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提出承担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要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需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项目验收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至市科技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事项与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办理流程一致,按照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结题验收、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介绍项目验收流程,对于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项目启动终止程序,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三、修订要点及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调整项目最高资助额度。根据中山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发展布局,以及近几年申报项目的实际规模,调整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其中,重大项目最高资助额度由30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资助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调整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结合近年立项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情况,将立项项目资金拨付方式由“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调整为“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的事后补助形式。同时明确一般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2年,重大、重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三)新增相关内容,更新相关要求。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新增绩效目标、支出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相关内容,更新职责分工、扶持对象范围、资金申报流程、结题验收、信用管理等要求。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要求,监督管理部分删除“警告”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