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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规范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管理,建立完善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产业化导向,进一步提升科研机构建设质量和成效,进一步加快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在中山转化落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修订《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批准设立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中山设立科研机构,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切实解决中山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难题。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扶持范围及标准,绩效评价组织、资金审批,监督管理,附则六个方面内容,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科研机构的定义内涵,提出专项事业费管理使用原则、总体绩效目标和使用范围等,增加研究生联合培养的支持内容。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市科技局职责、市财政局职责、科研机构责任等。
(三)第三章扶持范围及标准。
1.明确专项事业费分为基本运营费、运营成效奖优激励经费,取消原政策的“重大科技活动补助”。为更好发挥动态管理、促快督慢的效果,提高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将基本运营费由原来的最高200万元/年调整为最高100万元/年,并设置奖优激励经费最高400万元。
2.明确基本运营费的拨付需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年度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分为必达指标、自选指标、阶段性指标和扣分指标,由市科技局与科研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整体框架及实际发展情况协商确定。
3.明确科研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指标确定的程序。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评价考核指标由市科技局与科研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整体框架及实际发展情况协商确定。
4.明确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等次划分,及基本运营费实施按比例拨付。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a、b等级方可获得下一年度基本运营费(分别为100万元和80万元)。
5.明确奖优激励经费拨付的基本条件,加分原则及具体加分事项。
6.明确科研机构绩效评价c等(不合格)的不拨付当年奖优激励经费和下一年度基本运营费。
(四)第四章绩效评价组织、资金审批。明确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组织、专项事业费审批拨付的程序要求。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
1.明确专项事业费监管要求,包括全过程绩效管理等。
2.明确科研机构合作期满,市科技局应对机构整体运行情况及产出效益进行评估。
3.明确科研机构合作前,市科技局应对合作内容组织事前论证。
(六)第六章附则。规定办法实施生效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以评促建,提升科研机构建设质量和成效。明确科研机构在合作期内每年需进行绩效评价,专项事业费的拨付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二)多劳多得,推动科研机构强化产业化导向。新增运营成效奖优激励经费,明确计分规则及加分事项,推动科研机构强化产业技术供给和企业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规程规范,建立分工协同的科研机构管理体系。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科研机构的责任义务、监管职责,提出了科研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指标确定、绩效评价组织和运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