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文件,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领域的引领作用,提高我市在民生科技、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研究水平,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起草了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领域的引领作用,提高我市在民生科技、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研究水平,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文件所要确立的主要制度。明确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范围、扶持方式、组织实施方式及管理机制;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项目申报、审批及立项流程,各专题资助标准与拨付方式,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三)修订内容:
1、调整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民生科技项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创新战略研究项目、对国家或省立项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四部分。详见第八条。
2、提高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项目分为3个档次资助:重大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30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5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国家、省配套项目,最高按照国家资助经费1:1、省级资助经费1:0.5的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详见第十条。
3、调整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拨付的方式,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详见第十一条。
4、增加“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审查工作”的内容。详见第十六条。
5、增加“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的内容。详见第十七条。
6、优化项目立项流程,《申报书》修改为《申报书(任务书)》,立项后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书》。详见第二十条。
7、增加“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的内容。详见第二十一条。
8、提高科研人员对项目管理的自主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市科技局备案。详见第二十二条。
9、设置“纠错机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第二十三条。
10、增加伦理准则要求。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详见第二十四条。
11、删除原办法中关于申请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明细等内容,改由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
政策原文:
政策图解: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1975455.html
视频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2051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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