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企业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子资金的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整合《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11号)和《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299号),制定《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职责分工、资助范围与标准、创新标杆企业认定、资金申请程序及管理等内容,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内容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企业研发费后补助、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省级科技创新券配套补助和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
三、修订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大力推进高企树标提质工作,结合“小升规”,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2、新增研发费后补助支持。对上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市级创新标杆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6%的比例给予补助。
3、配合省科技厅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对获得省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按照省级补助对应金额的50%予以配套。
4、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原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在我市《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79号)支持内容中,现调整到《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5、新增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补助金额按照1:1予以配套支持。
6、对创新标杆企业的认定条件及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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