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21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和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中山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截至2019年8月21日,收到市委编办、市委外事办、市财政局反馈的修改意见,具体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名称 | 意见内容 | 意见采纳建议 |
市委编办 | 将第十一条第(六)点“支持市政府签约引进的国内外重点企业在中山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创新平台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表述修改为“支持市政府签约引进的国内外重点企业在中山设立创新平台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 | 采纳,经与市委编办沟通,最终修改为“支持市政府签约引进的重点企业在中山设立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事业单位性质的创新平台开展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 |
市委外事办 | 第十条 主要扶持对象: 1、扶持对象:除与我市开展合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与我市开展合作的国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议纳入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扶持范围: 2、扶持范围:创新创业培育专题,建议扩展到在国内创新大赛中获奖的港澳或外国团队在中山创新创业。 3、扶持范围: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专题,建议扩展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山的研发机构进行合作。建议增加中山在国外(境外)设立并与国外(境外)高校合作的境外科研机构。 | 部分采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因此, 第一点、第三点不采纳,国外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宜列为该专项扶持对象。 第二点采纳,修改为:“创新创业培育专题:支持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决赛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以及在香港科技大学百万奖金创业大赛中山赛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在中山创新创业”,港澳或外国团队均可参加。 |
市财政局 | 建议《中山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五条财政职责和第六条市科技局职责的排序互换。 | 采纳 |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30日